● 開曼群島: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 (as amended) (the Law)
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體)法,2018年(修訂版)(法律)
● 英屬維京群島:
The BVI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8 (the Act)
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體(公司及有限合夥)法案,2018年(法案)
該法於2019年1月1日,成為開曼和英屬維京群島的正式法律。現存的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須調整完畢並遵守「經濟實體」的要求,且在2019年6月30日起算的一年內,完成履行其申報義務。
在2019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的新公司,必須立即遵守並滿足「經濟實體」的要求。然而,新公司自註冊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履行其申報義務。
目前尚未有此法如何應用實施的詳細相關資訊。但是,可以預想的到,任何法人實體,在財務年度結束於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若不遵循此經濟實體的規範要求,將會有相關的懲罰機制。
因此,客戶們現在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確認他們的實體狀況,和其實體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歸屬於「經濟實體」的要求範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