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至,財政部提醒,企業老闆送禮的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的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原購入供銷售貨物進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日後轉用於交際、酬勞員工者,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中秋節時,購入電扇十台作為慰勞員工的禮品,其取得統一發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餽贈員工時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另自其倉庫取出原購買供銷售的腳踏車十輛,轉為對績效特優員工之獎勵使用,則應依上述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逐筆檢視進項統一發票,剔除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免誤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逃漏營業稅情事。
營業人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申請更正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該局籲請有申報錯誤之營業人儘速申辦更正。
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有二個名詞必須知道: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進項稅額在某些狀況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營業稅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如以所持不得扣抵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虛報進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5款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而營業人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儘速申辦更正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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