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BVI FSC)宣布,對於錯過2024年9月30日依據《BVI商業公司法案》提交首次年度申報的公司或註冊代理人,將不會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2023年1月1日修訂的法案第98A(1)和(2)條規定,所有在BVI註冊的公司必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九個月內,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年度申報將存放於註冊代理人的辦公室。BVI金融服務委員會(BVI FSC)或其他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提供該報告,但該報告不會向公眾公開。
對於以日曆年為財政年度結束的非豁免公司,首次此類申報的截止日期定於2024年9月30日。
由於「政策及後勤問題,無法確保全面遵守」,政策的逆轉被迫實施。執法暫停令同樣適用於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旗下的公司註冊處。
根據該法案第98A(4)條的規定,註冊代理人有義務通知註冊官未能提交年度的公司。然而,鑒於客戶公司剛獲得的豁免,此條規定將不予執行。
有關延期提交申報公司的進一步公告將適時發布。與此同時,BVI金融服務委員會仍敦促BVI註冊公司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其完成的年度申報提交給其註冊代理人。
第98A條的年度申報與BVI公司其他報告及註冊義務是分開的,例如BVI金融機構根據《共同申報標準》(CRS)向BVI國際稅務局註冊的義務,用於國際稅務信息交換。
另外,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在2024年4月開始對該法案進行更深的修訂諮詢,特別是關於加強對代理股東和董事的限制,以及統一向註冊官提交成員名冊的要求。
新聞連結:【2024/9/30 Apple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