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長輩離世,但繼承人間對如何分配遺產沒有共識,想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分配協議再辦理遺產稅申報? 小心被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
不少繼承人因親人離世產生遺產分配糾紛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啟動調查,才驚覺已超過申報期限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是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辦理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所以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遺產稅應於下列時程辦理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所以不因辦理繼承或遺產分割所造成的紛爭而可以自行延長遺產稅申報時間,由於遺產稅申報係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辦理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故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則會遭到補稅加罰,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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