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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台灣稅務】

網路課金 未開發票小心被檢舉掉馬甲

近年線上遊戲與虛擬商品交易市場蓬勃發展,不少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使用自己或他人帳號交易遊戲商品。中區國稅局該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虛擬遊戲商品,不論是透過平台銷售或直接交易,若依其交易實質認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均應依規定按銷售總額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進銷項稅額扣抵機制課徵營業稅。

若營業人僅媒介買賣雙方交易虛擬遊戲商品,賺取佣金(手續費)收入,係按所收取之佣金(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倘係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按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購入虛擬遊戲商品時,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的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的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沒有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近來國稅局即查獲甲公司透過第三方金流服務業者收款,以進銷方式銷售虛擬遊戲商品,非屬僅媒介買賣雙方交易之情形,應按收取全部之價金開立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進銷金額之差額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隨著虛擬經濟活動盛行,財政部已提供相關訊息及指引,透過線上查詢,營業人可隨時關注法令規定,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影響自己的權益,並特別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浩富解析:

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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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10/25 工商時報 | 傅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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