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112年度在台沒有任何收入,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但他當年度在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台幣6,000萬元,除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也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
國稅局因而依財政部頒定的所得額標準,核定老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和加計利息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台幣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國稅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所得,一定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這樣雖會加計利息外,但可免予處罰。
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而在計算海外不動產交易損益時,是以出售的成交總價減掉原始買價,以及稅費等成本費用,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則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另外,民眾在境外出售不動產,在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回到境內時也能在限額內扣抵,若在境外已經繳納高額所得稅,回到台灣很有可能不再需要補繳稅負,但仍要記得申報,並證明已在國外繳稅的事實。而海外可扣抵稅額上限,是以加計這項海外所得後,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為限。
此外,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整理如下: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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