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初級稅務法庭(First-tier Tax Tribunal,FTT)支持對一名納稅人因遲交2020/21自我評估稅務申報而處以1,600英鎊的罰款,即便該納稅人並無應納稅額且已移居國外。
案件詳情:
穆罕默德·穆森·亞科比(Mohammad Muhsen Yaqoobi)居住於倫敦直至2020/21稅務年度前,他為其出租物業所獲得的少量收入在當年及往年提交了稅務申報,並在2021年4月之後搬到約旦居住。由於他在英國的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他假設自己不再需要提交自我評估稅務申報;此外,他也未意識到自己有義務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報告住所變動,所以因國外的住址無法聯繫到他本人,而未收到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的任何通知。
最終,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透過他在倫敦的通訊地址與他取得聯繫,並向他發出2020/21自我評估稅務申報的通知。他於2023年2月10日以電子方式提交了申報,遲交了約375天。而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隨即對他發出了總額1,600英鎊的遲交罰款通知,其中包括初始罰款100英鎊、每日10英鎊的罰款共計900英鎊,以及兩筆300英鎊的罰款(分別為針對遲交6個月和12個月的處分)。
上訴與裁定:
亞科比為此提出上訴,聲稱自己沒有收到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的通知,因此在法律上無需提交2020/21稅務申報。他提出以下“合理理由”作為辯護:
•他居住在國外,且該年度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
•國外缺乏網絡連接,無法被聯繫;
•因COVID-19疫情限制無法返回英國;
•郵件延誤為無法避免的因素之一。
1.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已於2021年4月向亞科比最後已知的住所地址寄送了通知,而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並無記錄顯示該郵件被退回,因而視為通知已送達。亞科比未能實際收到通知的事實並不相關。
2.亞科比未能提供郵件延誤的證據,他之所以未收到郵件,是因為他未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提供海外郵寄地址。
3.根據英國高等稅務法庭在另一案(Perrin Case: 2018 UKUT 156 TCC)中的裁定: “在每個案例中,是否客觀上認為特定納稅人對有關義務的無知是合理的,以及無知持續的時間長短,均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進行判斷。”,法庭認為亞科比對其申報義務的無知並非合理理由。
總結: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認為,亞科比不應僅僅因為自己不再是英國居民且其英國租金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就認為無需提交自我評估稅務申報。他可以通過網絡資訊來確認海外的申報義務,並在搬到約旦之前通知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他將離開英國的事實。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更指出:“一名勤勉的納稅人在離開英國之前應該安排好稅務事宜,以確保在國外時也能妥善處理報稅義務。”
新聞連結:【2025/01/13 BAIL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