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為增加居住空間,購買相鄰房屋打通,相鄰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陳先生和其妻子所有,但戶籍僅設籍於一處,陳先生擔心,這樣是否兩戶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但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若以自己或配偶名義購買房地與原持有的房屋內部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戶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惟提醒大家,兩戶打通使用仍須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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