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香港已接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雙支柱解決方案中的國際税務改革框架(一般稱為「BEPS 2.0」),以應對數碼化經濟帶來的侵蝕税基和轉移利潤(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於2024年12月27 日, 香港政府刊憲《2024年税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税)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請注意,有關「《條例草案》」仍須經立法會審議, 但一經通過, 將由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三大重點如下:
1.草案的目標企業
任何屬於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居民實體 (任何實體–在香港成立; 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不包括投資實體和保險投資實體)
2.草案的實施流程
階段 | 實施方案 | 詳情 |
---|---|---|
1 | 符合全球最低稅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於集團企業運作的每個地區之有效稅率不得低於 15%。 未能符合該要求的企業,須進入第 2 階段。 |
2 | 繳付香港最低補足稅 |
香港稅務局向香港地區的低稅成員實體(即有效稅率不足 15% 者)徵收補足稅。 未能符合該要求的企業,須進入第 3 階段。 |
3 | 收入納入規則 (IIR) |
任何低稅成員實體未被徵收當地的最低補足稅, a. 低稅成員實體之母公司的稅務局可向母公司徵收最低補足稅。 未能符合該要求的企業,須進入第 4 階段。 |
4 | 低稅利潤規則 (UTPR) | 有待落實(未計劃於 2025 推行) |
3.草案的稅務行政期限
稅務行政工作 | 期限 |
---|---|
1. 提交補足稅通知 | 在申報財政年度最後一日之後的 6 個月內 |
2. 提交補足稅報稅表 | 在申報財政年度最後一日之後的 15 個月內 |
3. 補足稅評稅及繳稅通知書 | 以下兩者中較後者的 1 個月內: i. 提交報稅表期限;或 ii. 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 |
4. 對評稅作出反對 | 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 2 個月內 |
新聞來源:【2024/12/27 PORTCULLIS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