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務】
OECD對六個司法管轄區的EOIR評級為滿意
然而,並非所有法人實體和安排都有義務與以色列的銀行合作,並遵守反洗錢要求。此外,反洗錢立法中信託受益所有權和其他法律安排的定義並不包括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所有自然人。
此外,銀行應堅持在開立帳戶、向現有帳戶添加新的受益所有人或對所有者身分產生疑問時獲取受益所有權資訊;然而,對於反洗錢義務人更新受益所有權資訊的頻率並沒有規定。因此,銀行可能無法提供最新的受益所有權資訊。
為了補救此問題,以色列也引進了新的稅務規則,要求在以色列納稅的法人實體和信託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受益所有權的資訊。然而,對於法人實體以及 2025 年1月1日後創建的以色列居民受託人的以色列和外國信託,這些規則要到 2025 年1月1日才會生效。
對於2025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此類信託,截止日期為2026年1月1日。受託人為以色列居民且收入並非來自以色列的外國信託,必須在成立後90天內向稅務機關提供受益所有權聲明。此義務適用於 2024年4月7日之後創建的信託。對於在2024年4月7日之前設立的此類信託,該義務在2026年1月1日起的120天內適用。
全球論壇的檢討報告指出:「這些差距阻礙了確保所有相關實體和安排獲得充分、準確和最新資訊的努力。」不過,全球論壇也注意到新移民和退伍回國居民的正面發展,他們的國外收入可免於申報。2024年4月通過的立法促進了與其國外收入相關的EOIR,包括來自信託和外國公司等來源的收入。然而,這僅適用於2026年1月1日之後獲得此居留身份的個人。全球論壇表示,「在該日期之前取得此類身份的人士仍存在差距」。
因此,該報告呼籲在這些領域進行改進。然而,它也承認以色列廣泛的交流關係網絡,以及自2016年上一次審查以來,合作國家對EOIR回應的及時性有所改善。在此基礎上,報告得出結論,以色列的整體評級基本上符合EOIR標準。
來源:
https://www.oecd.org/en/about/news/announcements/2024/07/global-forum-publishes-new-peer-review-reports-on-transparency-and-exchange-of-information-on-request-for-ecuador-israel-lithuania-moldova-sint-maarten-and-swed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