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自20XX年起在某公交公司工作,雙方先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第二次合約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公司通知張某等人續訂勞動合約。然而,6月12日,張某因公司不按規定配發口罩在某平臺實名投訴,同日公司通知張某勞動合約到期終止,並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張某多次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未果,遂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仲裁被駁回後,張某訴至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與判決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張某與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且張某不存在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張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符合法定條件。公司單方作出終止勞動合約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令公司與張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張某與某公交公司的案例具有典型意義,它不僅「明確了在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後,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還強調了「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約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隨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約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不得隨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和賠償風險。
勞動者應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遭遇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約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聞連結:【2024/8/26 勞動爭議智囊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