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為節稅或是財務操作考量,會採「借名登記」,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這樣的行為,某種程度等於找人頭,後續稅務上,將衍生許多不可預期的問題,並非百利無害,民眾或企業採取相關方式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借名登記時,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但事實上仍由原所有人對該財產使用、處分、收益,只是借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例如大華擁有台北市不動產A屋,但和朋友小青約好將A屋登記在小青名下,A屋實際使用權仍歸大華所有。但要注意,借名契約的效力只存在於借名人跟出名人之間,不及於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以前例來說,大華和小青只要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小青即不能主張自己是A屋所有權人,但是小青若偷把A屋賣給小美,小美就是契約外第三人。
因為對包括小美在內的外人來說,A屋表面上的所有人是小青,為了保障第三人的權利以及交易秩序,因此大華不能對小美主張自己才是A屋所有權人,進而要求小美返還A屋,頂多只能向出名人小青追究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的紛爭,還有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等被繼承人死亡後一段時間,才經法院判決為該被繼承人所有,此時納稅人應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補申報財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並從判決日起算核課期間。
例如:老王2001年5月2日死亡,他的兒子小王也繳納遺產稅,但老王生前有B房地是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法院到2022年11月25日才判決,則小王應從判決日起算六個月內再補申報B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沒申報即會被補徵遺產稅。
還有一些企業,早期受限法令限制,把購買的農業用地登記在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再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在公司帳列「其他土地」,但之後該公司若因土地飆漲等原因出售該地,就會因為是記名登記而沒辦法適用免稅規定。
主要是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依稅法被認定是「債權買賣」行為,因為企業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公司即非土地所有權人,僅對於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具返還請求權,會被認定是債權而非交易。
除了上述稅務麻煩,借名登記絕對是信任大考驗,如果真的一定要借名登記,最好簽訂借名登記契約,載明標的、期間等,之後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人,避免將來產生相關的法律糾紛時無法主張自身權利。
所謂的「借名登記」,意指在「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是指某位財產擁有者(即借名者)將其財產正式註冊在另一人(即出名者)的名下,儘管事實上,這位擁有者還是繼續使用和管理該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儘管財產被註冊在他人名下,但實質上的管理和使用還是由原財產擁有者來執行。
借名登記常見的原因如下:
一、 財產取得資格限制
如早期必須是自耕農身分才能登記持有農地(現已開放自然人皆可登記持有農地),所以過去非自耕農身分者欲購買農地或繼承農地就必須透過借名登記;或是非原住民身分者想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也必須採「借人頭」的方式。
二、 規避債務問題
例如某甲因有債務,擔心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於是找信任的家人或親友當「人頭」,將名下財產登記在家人或親友名下,但此種類型之借名登記契約,因涉及侵害債權人的債權,依實務見解多會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 節稅考量或規避稅負
如將不動產登記於配偶名下,出售時可使用配偶之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或為降低地價稅房屋稅而將不動產分散於不同人登記持有。
四、 隱名合夥出資
如甲、乙、丙、丁4人合夥投資不動產,但卻便宜行事只登記在甲的名下,之後出售再把價金分配給乙、丙、丁。
五、 其他分配考量
如原欲贈與全體子女之財產,因其他子女年幼,而先借名登記於長子女名下;或是想照顧特定人、不欲他人知道自己持有財產而選擇借名登記。
不動產借名登記成立後,日後雙方合意返還不動產,由於土地登記原因中並無「借名登記返還」這樣的項目,地政機關無法以此為原因而受理移轉登記,故實務上多半是以買賣方式進行,涉及之稅負如下:
由出名人出售不動產予借名人,將涉及財產交易所得,若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改為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外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惟契稅及印花稅金額不高。
需注意的是,如果借名登記時間歷時很久,所得稅部分有可能因房屋評定價值降低或房地合一稅率下降而減少,但土地增值稅稅額可能因土地公告現值上升而大幅增加,此時納稅義務人為出名人(賣方),若出名人尚未使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在符合要件下可以考慮透過此方式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若是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還可以檢視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的優惠條件,降低稅負成本。惟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皆為賣方(出名人),一般而言出名人不會無償承擔稅負,借名人勢必要提供相對的補償。此外,買賣之金流亦須妥善安排,若無金流,以致稅務機關認定無買賣事實,恐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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