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政府,針對在2018年底,所頒布的緊急「經濟實體」立法,做出重大的修改,以滿足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小組的規範。
新條款已刊載於公報上,並擴大該法對「相關聯實體」的定義,用以包涵有開曼群島稅務居民身份的所有非國內公司(不論其主要的營運與管控地點)。然而,對投資基金的明確排除,依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