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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

【境外公司】

開曼群島將經濟實質要求擴大至所有實體

開曼群島政府已發布有關適用於該轄區實體的經濟實質要求的修訂指南。主要修訂內容是,《經濟實質法》現在適用於在總註冊處註冊的所有實體。原始版本僅適用於在《2019年國際稅收合作(經濟物質)(修訂)條例草案》中定義為有相關活動的實體,且該實體並非國內公司、投資基金、或是此實體是開曼群島境外的稅務居民。

開曼群島註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現在要求許多開曼群島註冊實體填寫表格,說明它們是否有進行相關活動,如果是,那是否為相關實體。此表格截止日期暫定為2020年3月。投資基金業務不包括在此法律範圍內,任何實體直接或間接將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或經營也不包括在法律範圍之內。

Appleby律師事務所合夥人Christian Victory表明:「雖然指導草案本身僅限於本地行業諮詢,但所做的改進反映了迄今為止對行業投入的明智和商業態度。這是個有意義的新全球體制,以明智及實際的方式試用於所有聲譽好及眾所皆知的金融中心」。

開曼政府還發布了一項法案以補充經濟實質法,以反映歐洲委員會和經合組織有害租稅實務論壇的反饋。若實體未能及時準備並提交年度報告,此法案允許開曼群島稅務信息管理局每日對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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