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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境外公司】

經濟實質大小事(上)

當越來越多管轄區導入經濟實質的規範,海倫‧司懷爾提問:這對從業人員來說意味著什麼?客戶又該如何遵從?

近幾年來,現代社會的稅務透明度日益增加,當世界各地的管轄區尋求持續吸引企業與投資同時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與其他類似組織所設下的國際高標準,如何保持競爭力與法規遵循成了一種競賽。

在2018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G20國集團的防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的包容性架構針對管轄區的經濟實質提出了最低的全球化標準,以此確保沒有任何一個實體是因為沒有任何實質的經濟活動而獲得利益的便利架構。在2019年1月以前,許多管轄區均推動修法,為了租稅目的而充分利用加強過的經濟實質規範,與此同時,其他管轄區已迫切起草與諮詢相關法案。

目前這些管轄區包含安奎拉、巴哈馬、巴林、貝里斯、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根西、曼島、澤西、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賽舌爾、土克凱可群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萬那杜。

基礎標準的建立已被從業人員廣泛且積極地接受。曼島IQ-EQ公司的總經理克萊格‧布朗解釋:「對那些已經符合規範的公司來說,其好處為可以在公平的環境之中競爭,不過對於那些沒有完全配合的公司而言,這提供了清楚指引和使得他們明確瞭解如何符合目前國際標準。」布朗也說到,「這對國際財政機構和稅務機關面對無法接受的租稅慣例是非常重要的工具。」


可行性

這些規範包含了相同的原則;對大部分在管轄區內的實體來說,他們必須有稅務居民的身分,並且在管轄區內產生營收才符合經濟實質的規範。

如果符合規範,該實體必須表明其在管轄區內受到管理與經營,並且擁有適當的實體公司、有開支、有員工與資產,同時其主要收入來源也在此管轄區。

那些實體必須提交年度報告,報告內容須包含明定資訊用以證實是有符合經濟實質。英屬維京群島與開曼群島正在努力制定類似的規範,英國皇家屬地也是。根西、曼島和澤西甚至聯手合作,針對他們的規範制定指南。然而,經濟實質所規範之實體間和不合作實體之罰金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差異。

從開曼群島的觀點來看,凱利‧歐森的合夥人伯娜黛特‧凱利談到:「經濟實質的規範適用於任何經營『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相關實體包含開曼群島的公司(除了國內公司之外)、有限責任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相關活動則包含了銀行業務、保險與基金管理業務、還有控股公司,雖然後者標準較低。」

在貝里斯,若由國外人士所控制和經營的控股公司與國際企業公司而其稅籍是在貝里斯之外的國家,則可以豁免稅賦;不過純控股公司則是落入較少的實質規範的範圍。在百慕達也是同樣的情況,經營其他商業活動的控股實體不在此範圍內,而純控股實體則完全豁免,但須符合最低的經濟實質規範。

在英國皇家屬地的公眾公司與私人基金公司不屬於回報的範圍裡,但所有在開曼群島註冊處所註冊的實體都受到規範。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有幾個實體已豁免,不需要回報經濟實質,但他們還是必須提交年度報告;包含投資基金、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稅務居民的實體、由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居民完全持有,並且只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營運,且不屬於跨國公司的實體、以及在其國外母公司管轄區繳稅的子公司。


原新聞出處:【STEP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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