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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國際租稅】

大多數包容性架構國家同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最低稅率協議

OECD/G20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139成員國中,大部份國家已同意第二支柱計劃以重整國際稅務規則、重新分配最大跨國集團所賺取的稅收利潤的權利,並將企業所得稅的最低稅率定為15%。

該臨時協議與七大工業國組織(G7)的財政部長上個月達成的協議相似。現時已被二十大工業國(G20)及包容性架構中130個國家與司法管轄區支持。OECD稅務政策及行政中心主任Pascal Saint-Amans表示,此共識小組代表超過90%全球生產總值。

此協議由兩大支柱組成。第一支柱將跨國企業(MNEs)的某些徵稅權從其母國重新分配至企業開展業務活動及賺取利潤的市場,無論該跨國企業有否在當地有實體存在,此協議將適用於全球營業額超過200億歐元且盈利超過10%的跨國企業。受監管的金融服務不在此限。

第二支柱旨在通過出台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為企業所得稅的競爭設置最低限。其最低稅率制度將應用於有超過7.5億歐元全球收入的跨國企業,容許司法管轄區就子公司於低稅率司法管轄區獲得收入而向母體公司加增收額外的稅或拒絕任何相關應稅收入減免。同時亦額外扣除最少5%的跨國有形資產及薪資成本價值。

目前為止,9個包容性架構成員國拒絕達成此共識:巴貝多、愛沙尼亞、匈牙利、愛爾蘭、肯尼亞、尼日利亞、秘魯、斯里蘭卡及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其中3個國家同時是歐盟成員,由於賽普勒斯也有望這麼做,因此可能會反對任何實施最低稅收的歐盟指令草案。愛爾蘭財政部長Paschal Donohoe表明,國家充分支持第一支柱重新分配稅權的計畫,但對第二支柱的15%最低稅負制的態度有所保留,並指「離10月達成全面協議前還有很多需要被完善。」,愛爾蘭將「建設性地參與」進一步的討論和技術工作。數個已簽協議的政府對此仍有「很大的保留」。瑞士呼籲於最終設計規則時應同時適當地考量小型創新國,並堅持新規則需統一應用於成員國,並於最低稅率上尋求稅率及稅基上平衡的解決方案。

百慕達已就金融服務業界及有效實施的時間線表示擔憂。巴哈馬政府表示支持有關計劃,但同時對此提出保留,特別是對於巴哈馬本身。其餘包容性架構元素,包括預定於2023年實施的計劃,將於2021年10月定案。


原新聞出處:【STEP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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