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已發佈立法範本,以啟動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要求大型跨國企業於各營運的管轄區繳付15%最低營收稅,亦即是被稱為第二支柱系統。同時,歐洲聯盟委員會發佈應用於歐盟準則指令草案以引入全球規則。該制度依賴於國內稅法及國際條約中實施兩項規則:針對低稅負收入構成個體,以所得涵蓋原則對母公司主體加強附加稅,及以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拒絕減除不受所得涵蓋原則規管的低稅負收入構成個體。
原新聞出處:【Osler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