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最近頒布的第二項制裁執行法意味著,已經在德國擁有財產的外國公司現在必須向透明度登記冊報告其實益所有權。
以前,外國公司只有在通過資產或股份交易獲得財產時才有義務進行登記。新法案的措施將此擴展到現有財產,因為政府意識到只有少數房地產控股公司在透明度登記冊中註冊。在柏林,這個數字不到30%。此外,在德國土地登記處(Grundbücher)進行的搜索通常會陷入死胡同,因為與公司相關的變更(例如更名、兼併和收購)通常不會報告給土地登記處。
在透明度登記冊上註冊現有財產權益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6月31日。已經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透明度登記冊中登記的外國協會除外。
該登記冊包含公司最終受益所有人(UBO)的詳細信息,這意味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25%的股份、控制超過25%的投票權或以可比方式控制公司的所有自然人。如果無法確定此人,則UBO被視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合夥人。
自2023年1月起,新成立的公司在提名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時,必須說明是否沒有個人符合成為最終受益人的要求,或者公司是否沒有足夠的信息來識別真正的最終受益人。從2024年起,這也將適用於所有註冊的民法協會。這項新的報告義務旨在使金融機構能夠更好地對未知的UBO情況採取風險適當的方法。
原新聞出處:【STEP 202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