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監管機構於7月26日發佈了編號AMLD 08/2024通函,對於財富管理領域的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關係之前,如何建立客戶及其受益人的財富來源,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從客戶獲得的信息必須以書面證據或公共信息來進行獨立核實,並且應根據風險比例採取合理措施,盡可能全面地獲取客戶整體財富的資訊。適當的方法可能包括篩選與客戶及其受益人之財富或資金有相關的運營公司和個人捐助者。
新聞連結:【2024/08/08 ST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