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台灣遭逢豪雨侵襲,一些位處低漥地區的營利事業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即提前毀滅或廢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損失。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也別忘了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如遇不可抗力災害發生財務損失,第一時間務必拍照保存證據,災後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申請稅捐減免,減輕民眾負擔。災損減稅三步驟如下:
1.拍照存證:第一時間先拍照記錄,後清理現場
2.檢附文件:包括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
3.申請減免:依規定時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一般民眾若因家中淹水,造成家電、藏書等財物受損,若損失金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即可減免。如果損失金額高於30萬元,需由國稅局派員實地勘察。
營利事業單位,如果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也是國稅局書面審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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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8/14 工商時報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