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
2024年4月30日 《受益所有人資訊管理辦法》已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簽,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潘功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羅文
2024年4月29日
依管理辦法,間接持股或透過VIE架構控制的企業,必須主動穿透揭露到最終受益所有人(個人),相關信息雖然不是向大眾公開,但是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可查詢信息,留意假外資、股權代持、未申報關聯交易或未申報轉讓股權的風險將曝光。
依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主體,應通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資訊。僅排除下列備案主體: A. 個體工商戶; B. 註冊資本(出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且股東、合夥人全部為自然人的備案主體。
符合三條件之一的受益所有人即符合備案標準,應提供所需八項資料 依管理辦法第六條,符合下列三條件之一的自然人為備案主體的受益所有人,應填報以下資料:
A.「姓名」B.「性別」C.「國籍」D.「出生日期」E.「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F.「聯繫方式」G.「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號碼、有效期限」H.「受益所有權關係類型以及形成日期、終止日期(如有)」等八項信息。
條件1:有25%以上持股權益 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換言之,若個人透過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25%以上,該個人股東之相關信息應依法備案。實務上,常見中國大陸居民未按匯發[2014]37號辦理登記(假外資),備案曝光後恐引申外匯處罰。
條件2: 有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若透過合約或章程設計,享有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的個人,即使未持股,應依法備案。常見有VIE架構、股權代持等情況,依法應主動備案實質股東。
條件3:有實際控制 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若刻意分散25%持股比例,但個人股東具有實質控制力下,仍無法免除備案義務。 在今年11月1日前已經登記註冊的備案主體,應當於2025年11月1日前,按規定備案受益所有人資訊。若不按照規定備案,將處人民幣五萬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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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中國國務院公報 202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