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外籍人士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是否有贈與稅免稅額適用之疑義。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贈與稅免稅額,其適用對象並無區分為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因此,外籍人士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每年亦與國人一樣,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舉例說明,台英混血的小明,爸爸是英國人Mr.A,於113年6月30日贈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存款新臺幣500萬元予小明,而Mr.A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Mr.A該次贈與淨額為256萬元(5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為25.6萬元。
贈與稅是當一個人要贈送自己的財產給另一個人的時候要繳的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也就是說,如果A要送給B財產的話,是A要繳贈與稅。但如果A失蹤、贈與稅逾期未繳、在國內沒有可繳納的財產、死亡時贈與稅未繳的話,那就是受贈人B要繳贈與稅。
而贈與稅免稅額每人一年是244萬(以贈與人計),不限制贈與對象。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1~12/31,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稅。另贈與人並無區分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皆為適用的對象。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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