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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台灣稅務】

CFC首年申報 國稅局四重點查稅

企業和個人CFC今年首度申報,影響最大的是透過海外控股公司避稅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

至於國稅局訂出的營利事業CFC加強選案查核(即查稅)的四大態樣: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浩富解析:

CFC(受控外國公司)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主要針對營利事業或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維京群島BVI、薩摩亞、馬紹爾、貝里斯、開曼等)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公司,並透過不合常規訂價將利潤配置於CFC或將被投資公司盈餘保留於CFC而不進行分配,規避稅負。

因此,臺灣之個人或營利事業須於後續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或股東,並提交股權架構圖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真實性並經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替代。

在CFC制度上路後確實增加了公司的營運成本,且若未按時記帳則無法於時限內提供可靠文據,若想以拖待變不主動申報,於稅捐機關得知有漏報、短報或未申報者,最高可處所漏稅額2-3倍以下之罰鍰。過去許多人想複製不申報海外所得的「成功」經驗,但在現行全球防洗錢的趨勢下,已有許多境外公司的資料都保留在本國政府或機關內,例如:投審會或金融機構,亦或與OECD組織進行資訊交換,這讓「不申報」的行為存在著更多的隱憂。

另,五區國稅局也透漏目前正在如火如荼的查核CFC案件,尤其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嚴格進行查核並施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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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11/7 工商時報 | 傅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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