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換職潮,但也有不少人是被迫失業。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果因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房屋,符合兩條件可適用房地合一稅較低稅率。但要看清楚相關規定,免得丟了頭路還要補稅,讓經濟雪上加霜。
甲君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負面教材。他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台幣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
但國稅局查到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是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規定,因此被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稅率高了近1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
(一)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國稅特別提醒,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規定,並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房地合一稅制的設計,為了避免「錯殺無辜」,如果是「非自願因素」,是可以適用比較低的20%稅率,不過到底什麼叫做「非自願因素」呢?其實國稅局在認定上,有一把相當明確的尺,不是你自己說了算,過去就有不少納稅人想主張自己適用非自願因素,結果被稅局打回票。
根據財政部公告,一共有七種情況,才能算是非自願因素。
第一是被公司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第二是土地被周遭土地越界,雙方協議後,把越界的部分出售;第三是欠債、欠稅,導致房地產被強制執行;第四,是親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必須負擔醫藥費;第五,是因為家暴因素,為了躲避施暴者;第六是共有房地,在多數繼承人決定出售的情況下,少數反對出售的繼承人,等於是非自願出售;第七,繼承取得不動產,但無力償還房貸,只好賣房,也可以算是非自願因素。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如果想要主張為非自願因素,僅限於財政部公告的七大類型,不多也不少,符合規定才可以採用較低的20%稅率,提醒納稅人要留意,以免申報錯誤,後續還要被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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